二手设备爆炸致4死2伤
2011年4月左右,李某租用一食品公司的厂房开办水洗厂。其间,她对购进的水洗设备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选用无特种设备安装技术资质的赵某对水洗作业所需要的烫平机、烘干机等特种设备进行安装。2013年3月16日凌晨,烫平机的烘筒发生爆炸,造成在现场的田某、冯某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某、吕某躯体损毁死亡,关某、姜某骨折且2度烫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分别拨打110、119、120。2013年8月12日,赵某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后认为,爆炸的烫平机烘筒存在设计错误,制造质量缺陷,监检把关不严,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安全保护装置缺失,烘筒超压运行从而导致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一审判刑,被告人不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经营中,雇佣无资质人员非法安装特种设备,安排未经培训的员工非法使用未经检测的特种设备作业。被告人赵某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要求安装特种设备,致使生产设备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后,两人提出上诉,李某的上诉理由是,烫平机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原判量刑过重。赵某的上诉理由是爆炸的烫平机存在质量缺陷系事故的主要原因,虽无证操作,但不必然与此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无工商执照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和未经培训的人员非法安装和使用未经检测的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生产实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告人赵某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要求安装特种设备,致使生产设备在作业中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