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使得该丑行暴露,或许这出黑幕至今仍瞒天过海,无人知晓。2013年初,《市场导报》维权中心在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时隔一年之后,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技术员的意外发现 籍贯甘肃的罗先生,是该事件中的一名当事人,此前他在学校里读的是机械专业。2000年,在他毕业之时,受到温州永嘉县人才引进政策的吸引,远离故乡,落户永嘉,并在当地的阀门企业做技术工作。据称,为了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永嘉县政府当时出台政策,承诺对于办理了双迁(迁入户口和档案)手续并在永嘉县内工作的人才,给予享受购房优惠等待遇。
罗先生告诉导报记者 (维权qq:541845077),对于县里的购房优惠政策,当时他一直很在意。但是,在当地干了许多年后,他却一直没有等来政策的落实。后来,怀着失望的情绪,他离开永嘉,经过一番转辗,落脚杭州。
一直期盼着能有个属于自己居所的罗先生,在2011年发现,自己也有资格在杭州申请经济适用房。于是,他准备了材料去报名。但令他大为吃惊的是,他被告知不符合条件,原因是自己在永嘉县已有购房记录,因此不能申请杭州的经适房。“我当时就傻眼了,因为自己并没有买过房!”罗先生说。
带着疑问,罗先生返回永嘉县。从当地房管部门获知,在他名下的确登记有着一套房产,是永嘉科技新村人才公寓1幢503室。房子的面积还不小,有110多平米。让他更为诧异的是,这套房产恰恰是永嘉县政府为吸引外来科技人才,而专门提供的政策优惠房,只有符合各项要求的专业人才,才有权申请。
据了解,永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作出决定,兴建科技新村人才公寓,并为此成立了永嘉县科技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新村建设及人才公寓分配的具体事务。
房子主人身份特殊 究竟是什么人冒用罗先生的名义?此人又是通过怎样的手法成功申购这套房产?导报记者随后与罗先生一同调查发现,这套房产已被出租,房东是一位金姓女子。而这套房产是经过 “永嘉县瓯北良工阀门厂”申报获得的。
“我在别的泵阀企业呆过,但是良工阀门厂从未工作过,也没有去应聘过,为什么这家企业借用我的名义?”罗先生一度极为困惑。经过多番了解得知,这家阀门厂的老板跟房东金女士的丈夫谢某是朋友,而谢某的身份极为特殊:他是于2000年10月调入永嘉县科技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新村人才公寓基建,并参与人才公寓指标分配落实等工作。
得知真相之后,罗先生开始交涉。2012年1月,他甚至打了场民事官司,要求女房东及租客腾退房屋。但是在半年后,法院驳回他的诉请。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他于2013年初向《市场导报》等媒体进行投诉。
在媒体的关注之下,当地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2013年5月16日,谢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次日,阀门厂老板亦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随着司法程序的启动,更多的内幕得以浮现。
据了解,有关人才房的事,谢某较早的时候就告诉他的朋友,那位阀门厂的老板,让他以其经营的永嘉县瓯北良工阀门厂的名义,向永嘉县科技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2002年7月,该阀门厂便顺利取得了人才公寓第一期的购房指标一个。
此后,阀门厂老板因经济原因无法缴纳房款,谢某干脆就要来了该购房指标,并由自己分多次陆续缴纳房款。
事实上,根据《永嘉县科技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才公寓是面向全县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进行认购的,享受成本价购房。由于申购有着不低的门槛,因此谢某的算盘也并非一帆风顺。
监守自盗一路闯关 2004年2月,永嘉县科技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即下发通知,要求各企业务必于当月前将购房指标落实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逾期未落实者,将收回指标,再次分配。而良工阀门厂的实际情况是,没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
办法总是会有的。谢某此后从他处获得了罗先生的资料 (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等),并伪造了永嘉县人事代理合同书、永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等材料,又以罗的名义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2005年6月,相关材料获审核通过,并予公示。
在另一方面,阀门厂老板明知谢某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购房指标,却依然为其提供了阀门厂的公章,炮制出罗系该厂工作人员的假象。
为了加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又安排工作人员,分组到企业核查科技人员有无真实在企业工作,而谢某“正好”又负责对瓯北良工阀门厂的核查。结果不言而喻,核查顺利通过。
2006年1月,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科技人员进行现场摸文(即抓阄)认购房产,要求必须由科技人员本人参与。但是这样的约束,同样没有难倒谢某。他随后指使人,冒用罗的身份来到现场,并利用自己参与管理的便利,顺利地通过其身份审核并参与摸文选房,最终拿到了人才公寓1幢503室,并于次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后,谢某又以罗的名义于2006年12月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骗购丑行十年后曝光 持续十余年的内幕操作,直到罗先生准备在杭州购房,才被意外曝光。
随着涉案人员的归案,2013年9月,检察机关指控谢某等人犯贪污罪,向永嘉法院提起公诉。永嘉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实际取得该房屋指标当日,该套房子的市场价值总额为28.6万余元,与其已缴纳的23.3万余元购房款的差价为5.3万余元。
永嘉法院指出,科技新村建设领导小组是县政府为科技新村建设成立的非常设性机构,其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谢某在该办公室从事公务,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法院据此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财产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谢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追缴违法所得5.3万余元。
导报记者另悉,该案中,阀门厂老板因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永嘉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而在谢某被刑事问责的同时,永嘉县科技新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另一名工作人员陈某也由此受到牵连。陈某后任永嘉县科技开发服务中心科技服务科科长,兼永嘉县泵阀创新服务中心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但是因涉入谢案,他于2013年5月被抓获,同月31日被逮捕。
监管防线频频失守 陈某被指控的主要问题系滥用职权。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陈某当时负责审核申请购房人员的资料审查。但是,在其同事谢某骗购一案中,他所肩负的监管职责显然缺失了。
2004年间,谢某伪造他人的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件后,这些材料,由良工阀门厂的女员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的陈某,在查看资料并发现没有原件后,便询问是怎么回事。此时,一旁的谢某就告诉他,良工阀门厂老板是自己的朋友,而申报材料的员工出差了,但资料是没有问题的。随后,陈某也就没说什么,收下资料。
就这样,在明知非本人提交申请资料的情况下,陈某未按规定核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也未对申报者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等资料予以核实,即对伪造的购房资料予以审核通过,使得谢某最终取得房屋的产权。
事实上,陈某渎职的行为不仅仅一起。
相关资料显示,陈某在初步审核通过永嘉县昌盛机电厂梅某的购房资料后,于2005年发现,梅某实际已不在该厂工作,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他却未按规定取消其购房资格,仍对梅某的购房申请予以审核通过,最终导致梅某取得人才公寓8幢608室房屋产权。
2004年间,在审核红蜻蜓集团职工朱某的申请购房资料过程中,陈某发现朱的籍贯为永嘉,不符合购房条件。后来,朱的父亲给陈某送了香烟等财物,要求在审核过程中给予方便,陈某予以收受。在朱某再次提交伪造籍贯的材料后,陈某予以审核通过,朱某则于2006年11月取得人才公寓5幢501室的房屋产权。
审理该案的永嘉法院认为,陈某在履职过程中,明知购房申请人员不符合购房条件,仍审核通过他们的购房申请,致使多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科技人才公寓的房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陈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罪特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知情人士透露,永嘉法院的相关判决,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故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