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所属行业: 水利工程
地 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采招类型: 国内 公告
招标机构: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企业空间
关 键 词:
内容: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鹿寨县六干水库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金属结构(管材)采购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水利局以柳水利农水[2013]11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投资2006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桂财农[2013]30 号文《关于下达2013年第三和第四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自治区本级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下达了该工程投资计划,项目法人为鹿寨县水利局,招标人为鹿寨县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为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备案文号为桂水招标备案〔2013〕87号,现对该项目的金属结构(管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地点:鹿寨县平山镇九简村和孔堂村。
交货地点:鹿寨县平山镇九简村和孔堂村施工工地。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具体招标内容:管道部分设备采购等(具体招标内容见采购清单)。合同价约300万元。
计划交货期限:合同生效后 90 日历日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生产PE管材的生产厂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同类型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3.2 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一年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行为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 2010 年~ 201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3.4 业绩要求:近5年(2009年7月~2013年8月)具有PE管材生产销售及运行业绩,需同时附以下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②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用户对运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3.5 其他要求:
3.5.1 投标人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若有),质量认证证书(若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若有)、强制认证证书(若有)复印件必须有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记录。
3.6 本次招标不接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售。
发售时间:2013年 9 月 16日至 9 月 23 日,每天上午9:30时至12:00时,下午13:0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发售人姓名:张工
发售方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打印件)或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打印件及本项目授权委托书原件)购买招标文件。身份证和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打印件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如相关证件不是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拒绝购买招标文件。
4.2 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文件附银行转帐底单复印件;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元(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
4.4 取消统一集中踏勘现场,采用投标人自行踏勘。在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5 .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投标监督网、广西水利信息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6.开标地点及时间
本招标项目定于 2013 年 10月 9 日 10 时整在广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中心四楼)公开开标。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鹿寨县水利局
地 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14号
邮 编:545600
联系人:吴玉初
电 话:0772-6822772
传 真:0772-6823637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平湖路4号葛东大厦B413室
邮 编:530023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0771-5703315
传 真: 0771-5703315
E-mail: jhrz888@163.com
网 址: www.chinabrr.com
招标人:鹿寨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