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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国华(北京)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第二批辅机采购-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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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福建泉州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3-01-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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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加入日期: 2013-01-25 截至日期: 2013-02-21
招标编号: CSIE13010228 所属行业:
地    区: 北京市 采招类型: 国内 公告
招标机构: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查看该企业空间
关 键 词: 生产水泵 胶球 水处理系统 管道补偿器 电动蝶阀 压力容器 汽轮机 发电机 余热锅炉
内容:
变更记录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 神华国华(北京)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 神华国华(北京)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第二批辅机采购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CSIE13010228
招标名称:神华国华(北京)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第二批辅机采购
2. 公司概况:
本工程规划建设 1 套“ F” 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二拖一多轴机组,包括 2 台燃气轮机、 2 台燃气轮发电机、 2 台余热锅炉、 1 台蒸汽轮机、 1 台蒸汽轮发电机和有关的辅助系统和设备。厂址位于北京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东北部规划预留的场地内。考虑换热损失及厂内采暖消耗,一套“二拖一”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热网循环水量约为 9762t/h 。
3. 招标内容: 第一标段:低压除氧器 1 台 第二标段:胶球清洗装置 2 套 第三标段:汽机旁路装置高中低压旁路 1 套 第四标段:热网系统泵包(热网疏水泵 3 台、补水泵 2 台、热网定压泵 1 台);生产生活用水装置(生产水泵 2 台生活水泵 2 台(均带变频)) 第五标段:天然气场站系统 1 套 第六标段:循环水系统电动蝶阀 12 台 第七标段:水环式真空泵 3 台 第八标段:供氢设备 1 套 第九标段:工业废水及循环水处理系统 1 套 第十标段:钢闸门 8 套、平板滤网 16 套。 第十一标段:循环水管道补偿器 16 套 4. 交货地点 : 神华国华(北京)燃气热电厂项目现场 5. 交货期和交货方式 交货期:见各标段招标文件 交货方式:招标人施工现场(车上) 6.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20%+ 银行贷款 80% 。 7.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压力容器 A 类)资质。
7.5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5.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5.2 近 5 年拥有配套 10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6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7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8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二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4.2 近 5 年拥有配套 8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5.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6.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7.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三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 ISO9000 、 14000 系列管理体系证书)
7.3.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3.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3.2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在国内市场中,近 5 年拥有配套 2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旁路装置(液动)投产运行业绩;拥有配套燃机投产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3.3 投标人为国外制造厂商授权贸易代理的,贸易代理商需提供国外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授权书中需列明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责任关系以及分工。贸易代理商须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与能力,注册资本金以及银行资信等应能保证合同执行的要求,并且须具有代理相应产品的合同执行业绩,提供证明文件。贸易代理商参加投标还需根据本资格条件提供制造厂商投标所需的相应证明文件。
7.3.4 投标人在法律地位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中国境内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7.4.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5.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四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4.2 拥有配套 8 台 300MW 及以上机组 2 年以上投运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5.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6.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7.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五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4.2 拥有 4 台套配套 F 级燃机电厂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5.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6.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7.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六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7.5.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5.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5.2 近 5 年拥有配套 4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6.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7.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8.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七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4.2 近 5 年拥有配套 20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5.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6.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7.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八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4.2 近 5 年拥有配套 8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5.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6.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7.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九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废水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
7.5.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5.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5.2 近 8 年拥有配套 10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 3 年以上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6.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7.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8.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十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4.2 近 8 年拥有配套 10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 3 年以上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5.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6.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7.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第十一标段
7.1.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7.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7.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投标设备能力的;
7.4.2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7.4.3 近 5 年拥有配套 5 台 600MW 及以上机组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7.5.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7.6.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7.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8.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招标文件售价:第一标段售价人民币 800 元,第二标段售价人民币 500 元,第三标段售价人民币 1000 元,第四标段售价人民币 500 元,第五标段售价人民币 1000 元,第六标段售价人民币 800 元,第七标段售价人民币 800 元,第八标段售价人民币 800 元,第九标段售价人民币 800 元,:第十标段售价人民币 500 元,第十一标段售价人民币 5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3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1 日 17:00 止,每天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6:00 (北京时间,法定的节假日除外)。
3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洲际大厦 7038 室
4 )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 ( 合同、中标通知书 ) 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第一标段、第十一标段提供),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商的有效授权。
5 ) 投标人需携带以上验证内容原件到洲际大厦 7038 室购买 ,同时请投标人编制清单并提交上述验证材料复印件 1 份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9.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00 时(北京时间)。 1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中国职工之家(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11. 发布媒体
此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经在线网站和神华招标网上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洲际大厦 829 室
邮 编: 100011
联系人:詹传鑫
联系电话: 010-58132352 、 18611996378
传 真: 010-58132374
电子邮件: zhanchuanxin@shenhuagroup.com.cn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帐 号: 3454 5859 4966
招标人:神华国华(北京)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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